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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城市集中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的通知
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》(办字[2012]117号)精神,为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,促进用户节能的积极性。经市政府、省物价局同意,对我市集中供热计量收费价格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对居民、非居民用热实行两部制热价,即: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。将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比例各占50%,分别调整为30%、70%。其具体价格标准如下:
1、居民用热价格:按居民用热价格18.00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)为测算依据,基本热价为5.40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),计量热价为0.154元/千瓦时。
2、非居民用热价格:按非居民用热价格30.00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)为测算依据,基本热价为9.00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),计量热价为0.245元/千瓦时。
二、对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公共建筑,继续实行超高收费。即:房屋建筑层高以3米(含3米)为基本标准计收。层高在3—4米(含4米)的,加价30%,以此类推。
三、在试行按用热量收费期间,用户先按面积计费热价全额缴纳年度取暖费,即:居民用热价格18.00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),非居民用热价格30.00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)。采暖期结束后,再按试行两部制热计量收费标准定热费,差额部分,多退少补,供热单位要与用户及时进行结算。
四、此文件只涉及对我市集中供热计量收费价格进行调整,其他供热价格政策继续执行。
本通知自2013年5月15日起执行,同时邢价管[2008]64号文件废止。